2)四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取得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工作满3年。
(2) 取得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工作满2年,参加四级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 艺术院校专科及以上在校学生或具有相关学历证书者。
(4) 在本职业工作满7年。
(5) 获得文化部门认可的地、市级比赛前五名。
3)三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取得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工作满3年。
(2) 取得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工作满2年,参加三级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 艺术院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文艺院团四级专业演奏员或具有相关资历者。
(4) 在本职业工作满1 2年。
(5) 获得文化部门认可的省、部级比赛前十名。
4)二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取得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工作满3年。
(2) 取得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工作满2年,参加二级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 艺术院校硕士毕业生、文艺院团三级专业演奏员或具有相关资历者。
(4) 获得文化部门认可的全国性或国际性比赛前十名。
(5) 2名专家委员会成员推荐。
5)一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取得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工作满5年。
(2) 取得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工作满3年,参加一级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 文艺院团二级专业演奏员或具有相关资历者。
(4) 获得文化部门认可的全国性或国际性比赛前五名。
(5) 3名专家委员会成员推荐。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现场演奏两部分。理论知识部分采用笔试方式,以各项目考核评定标准评分。现场演奏考核按项目进行,即:(1)规定练习曲;(2)规定乐曲,包括五级、四级和三级的视奏,分别以各项目考核评定标准评分。考核均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二级和一级还须进行综合评审,包括采用:(1)一场不少于70分钟的专场音乐会;(2)一篇论文或一首创作作品及不少于40分钟的专场音乐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