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文化艺术类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民族乐器演奏员(琵琶演奏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社会文化艺术进步和消费观念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专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社会文化艺术发展水平进行调节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演奏、教育、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与编写和审定的人员有(按姓氏笔画排序):刘德海、李光华、吴玉霞、陈音、张强、杨靖。
五、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批准,自2004年7月27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