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实施“阳光招生”,确保录取工作全程公开、信息透明要求。
(1)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向社会公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有关信息的力度,具体内容通过公告的形式对外公布。
(2)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通过电话、网络及录取现场设立接待站等方式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从切实维护好考生正当权益的高度,做好政策解读、信访、信息查询等面向考生的服务工作,耐心细致地回答考生的问题,在招生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帮助考生解决问题。
举报电话:0471-3261805。
咨询电话:0471-967188,短信咨询:106288331。
咨询及申诉网址:http://www.nm.zsks.cn/。
录取现场接待站设在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传达室。
(3)通过媒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
对查处的重大招生违规事件,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7、遵守录取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要求。
自治区和各招生院校都应严格遵守网上录取工作方案预定的录取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改或延误。
8、往来函件登记管理要求。
自治区和各招生院校在招生录取期间的往来函件,要求使用正规文头纸、带有编号、负责人签字、加盖招生办公章,有专人登记管理。
9、增进沟通,团结协作要求。
在录取工作中,自治区和各招生院校之间遇有不同意见,应本着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团结合作的态度,沟通情况协商解决。
10、遵守《录取工作人员守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要求。
自治区和各招生院校所有参加录取的工作人员都要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录取工作人员守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杜绝违纪舞弊现象发生;都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和各招生院校都应成立由专职纪检工作人员参加的纪检组,按照“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工作制度,监督检查招生录取工作中执行普通高校招生政策规定情况,监督检查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工作程序,监督检查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及廉洁自律情况,确保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十一、其他
1、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文件规定,各招生院校需缴纳网上录取费,相关缴费事宜另文通知。对按时足额缴纳录取费的高校,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及时邮寄《录取新生名册》。我区2013年《录取新生名册》保存期为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年。
2、考生可通过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nm.zsks.cn)等方式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